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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2期:《吴谢宇拒绝请律师,法援律师大行其道非法治福音》

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 2020-02-25

媒体报道,吴谢宇的爷爷委托了广东的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吴谢宇,却被看守所拒之门外。原因是吴谢宇自己已经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,办案单位已经为吴谢宇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。吴谢宇拒绝委托律师某种程度上并不令人感到意外,但刑案当事人不愿请律师绝非法治福音。

法律援助律师率先占住坑位,家属委托的律师反而见不着人,也无法介入辩护,这是近年来的一大奇观。杭州保姆纵火案,发生过类似的事。

指派法律援助律师,原本是一种兜底的制度设计,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不因家庭贫困导致辩护权落空。因此,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建立在家属没有自己聘请律师的前提之下。如果家属事后聘请了律师,那么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动退出。虽然并非绝对,但一般而言,法律援助律师不可能像家属委托律师那样尽职尽责。

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,还有一个理由:此案律师的委托人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,吴谢宇爷爷没有委托权。但我认为这种说法属于强词夺理,故意钻法律漏洞。

吴谢宇父母双亡,单身,无子女,无兄弟姐妹。如果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,那么没人可以为吴谢宇委托律师了。吴谢宇的辩护权岂不就此落空?

问题是,最终的委托权在吴谢宇本人,而不在家属。在刑事诉讼中,家属的委托权是一种临时性、辅助性权利,主要目的在于促成律师第一次会见。家属委托的律师,吴谢宇可以选择给予委托确认,也可以选择拒绝确认。一旦吴谢宇本人拒绝委托,那么这个律师的辩护权就会自动失效。

因此,无论如何,看守所都应当让律师先会见一次,由吴谢宇本人决定是否委托。即便吴谢宇事先有过声明,也不排除吴谢宇见过律师之后会改变主意。因为吴谢宇之前的声明是在没有见到律师的情况下做出的,这种单方面的声明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。看守所在此问题上,应当本着对吴谢宇负责,对案件负责的精神秉持善意去处理。

越是有影响的焦点案件,越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。如此,典型个案才能对社会产生正向的法治教育作用。法治是一种人为建构的秩序,很多原理与公众的固有观念并不完全一致。要想让法治观念在社会扎根,就特别需要这样的典型个案去廓清法治的真正意涵。只有法治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,国家在个案上付出一些成本是值得的。

近期,中国留学生章莹颖遇害案正在大洋彼岸开庭审理。去年江歌案庭审时,公众对陈世峰律师的法庭表现同样印象深刻。张扣扣案,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,对抗十分激烈。但从各种渠道反馈的信息来看,我们的庭审表现照样获得了法检的高度肯定。很显然,保障律师辩护权不等于宽纵犯罪。

法治不是简单的喊一句“杀无赦”,律师辩护不是简单的“为坏人开脱”。法治讲究的是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,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律师能依法辩护,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指针,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之一。

附着在吴谢宇案件之上的各种标签或符号是一回事,保障吴谢宇案件的程序正义是另一回事。吴谢宇案还未走入庭审,期待这个案件能成为法治示范或样板而非相反。

邓学平  律师

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、高级合伙

人,专栏作者、前资深检察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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